【違例外出】涉違防疫規定外出受審 兩國泰前空少稱內部指引准外出用膳探朋友
發布時間: 2022/08/15 14:45
最後更新: 2022/08/15 18:27
兩名前國泰機艙服務員,於2021年底從美國飛抵本港免檢疫,涉在居家醫學監察期間違規外出,其後2人先後確診變異病毒株。兩人被控共3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今(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首被告曾上門送聖誕禮物予次被告,兩名被告警誡下稱根據國泰的電郵指引是容許外出用膳、買食物和探朋友,故不知道屬違規。首被告自辯指,曾與同事商討何謂必要活動,當時大家認為醫學監察期間可外出用膳和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等。
被告為馬來西亞籍的黃昱龍(45歲,無業)及劉諾宏(44歲,無業)。黃及劉分別被控1項和2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而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黃昱龍被控於2021年12月25日,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於同年12月24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劉諾宏的涉案日期為則為2021年12月25日及27日。
控方開案陳詞指,兩被告案發時為國泰機艙服務員,兩人於2021年12月24日及25日抵港,需遵從醫學監察至2022年1月13及14日,條件包括避免非必要社交接觸,除非進行必要活動,否則需在抵港後第3天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才能離開監察地點。
控方指,2021年12月25日,黃曾到劉的住所探訪,劉同日曾出外提取包裹。劉於兩天後,曾與父親到又一城商場望月樓用膳。控方指,兩被告進行上述活動前沒有取得陰性檢測結果,而購物、午膳、探訪朋友和陪朋友到巴士站和提取包裹並非「必要活動」。
控方續指,兩被告先後於12月27日和28日對變異病毒株呈陽性,2022年1月17日被捕。警誡下黃表示,不認為有違反醫學監察的條件,並承認離開住所往劉家,但重申不知道外出屬違規,並已遵守國泰的電郵的指示,包括可以買食物和探朋友。
劉在警誡下表示,機場職員沒有向他解釋須遵守的條件,只要求他每天量體溫和在抵港第3天接受強制測試。劉續指黃當時是送聖誕禮物給他,其後因父親急需新手機聯絡居海外染疫親戚,他遂到又一城購買手機,以及相約父親吃飯和交收。
劉表示,國泰機艙服務員總經理於2021年11月25日曾發出電郵,內容提及「職員沒有被禁參加當地活動,例如外出用膳、接孩子放學或探訪朋友」,故他認為與父親吃飯沒有問題。
現任港口衞生科總港口衞生主任,授權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的醫生梁耀康供稱,當政務司司長更改豁免條件後,前運輸及房屋局負責通知航空公司變更,再由航空公司通知職員。被問到條件是否由航空公司自行詮釋,梁表示不同意,指一般會聯絡部門了解。梁同意豁免條件時常變更,亦同意沒有清單列明哪些活動屬於必要。
首被告黃昱龍作供指,出勤前會收到公司通告和經理講解返港檢疫安排。2021年12月24日飛往紐約旅程中,因機組人員對必要活動有不清楚的地方,因此大家曾在當地酒店商討哪些是必要活動,「互相溝通,避免犯錯」。黃指,當時大家參考了機艙服務員總經理發出的指引,因該電郵詳細解釋了機組人員可以做哪些事。當時黃與同事均認為可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外出用膳和與朋友聚會。
黃供稱,電郵內容提醒機組人員返港14天內應避免前往擠迫地方,但沒指明哪些是必要活動。黃續指,他返港當晚完成快速抗原測試,翌日探訪次被告後,於晚上再進行測試,結果均為陰性。黃認為根據公司指引可以外出,加上完成快速抗原測試證明自己健康,並不知道其行為違規。
聆訊明(16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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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